劳动案件:经济补偿——律师梳证明年限辨补偿标准,力促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未休年假工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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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:劳动者先后在集团公司旗下多家关联公司工作,工作年限累计超过十年。后因公司单方调岗降薪、不提供劳动条件,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。公司主张劳动者系“旷工自离”,无需支付经济补偿,且工作年限应从二次入职时起算。

律师工作:迦金律师接受劳动者委托后,深入梳理了劳动者在多家关联公司之间的工作调动轨迹、工资发放主体变化、社保缴纳情况等证据。律师援引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四)》第五条的规定,论证劳动者在不同关联公司之间的调动系“非因本人原因”,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。在证明劳动者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方面,律师详细列举了公司单方调岗降薪、关闭工作系统、移除工作群、不提供劳动条件等事实,论证公司行为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。在年休假计算上,律师成功争取将2013年以来的工作年限全部纳入计算范围。

案件结果: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3802.9元(按10.5年工作年限计算),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21684元。

律师提示:劳动者在关联公司之间调动工作的,工作年限可能合并计算。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、不提供劳动条件的,劳动者有权被迫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。

2026年7月30日 16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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